为规范我省城市供水价格,保障供水、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,促进节约和保护水资源,根据国家计委、建设部《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》和《关于贯彻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》及有关法律、法规、政策的规定,结合我省实际,制定本实施办法。
(1998年2月23日粤府[1998]11号) 第一条 为加快我省水利建设,提高水利工程设施的防洪抗灾能力,缓解水资源供需矛盾,适应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,根据国务院印发的《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》,结合我省实际,制定本实施细则。
为加强我省水利建设,使之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,特作如下决定: 一、充分认识进-步加强水利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水利是农业的命脉,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产业。兴修水利是治国兴邦的百年大计。建国以来,我省兴建了一大批水利、水电工程设施,初步形成了防洪、排涝、灌溉、发电、供水、航运等多功能的水利体系。这些水利设施,对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,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,发挥了巨大的作用。但是,由于多方面原因,我省水利工程防洪标准偏低,洪涝灾害仍然是我省的主要自然灾害之一;水利工程老化失修,影响效益发挥;水利建设资金不足,缺口较大;随着城镇人口增加和工业发展,城镇生活和工业用水日趋紧张,水污染日益严重。各级党委和政府要进一步认识到,水利建设滞后的状况不改变,势必制约国民经济的发展。贯彻党中央和国务院关于水利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基础产业的指示,必须把水利放在与能源、交通同等重要的位置,转变机制,优先发展,提高效益,壮大水利基础产业,更好地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。
颁布单位:省九届人大第十三次会议 (第68号) 颁布时间:2000年1月2日 实施时间:2000年1月2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工程的管理,保障水利工程的安全与正常运行,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的功能和效益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护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》等有关法律、法规,结合本省实际,制定本条例。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下列水利工程的管理、保护和利用适用本条例:
(1993年1月18日粤府口附)10号颁发)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发挥水利工程的综合效益,促进节约用水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》和国务院《水利工程水费核订、计收和管理办法机结合我省实际情况,制定本办法。 第二条 水利工程实行有偿供水。工业、农业和其他用水户,应按规定向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交付水费(省电力工业局直属的水力发电厂暂按原办法执行)。逾期不交的,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,经再次催交无效的,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有权限制或停止供(排)水。